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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河湖“清四乱”清什么?如何清?水利部明确标准

2018-11-07 02:03:12 PM

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,11月3日,水利部印发通知,明确全国河湖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。


通知明确“四乱”问题认定标准:


“乱占”


主要包括围垦湖泊,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,非法侵占水域、滩地,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问题;


“乱采”


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,不按许可要求采砂,在禁采区、禁采期采砂,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问题;


“乱堆”


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,倾倒、填埋、贮存、堆放固体废物,弃置、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问题;


“乱建”


主要包括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、多占少用、滥占滥用,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,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等问题。


通知对“四乱”问题提出了清理整治要求:


对于围垦河湖的:要有计划地退田还河还湖,拆除违法建设的土堤、矮围和建筑物;


对于非法采砂: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,确保采砂秩序总体可控,做到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,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,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、采砂船只和堆砂场;


对于乱堆乱放的:要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、贮存、倾倒、填埋点位清单,逐个点位进行清理;


对于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:要逐项论证是否影响防洪、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,明确整改要求,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项目,要依法依规清理整治。


通知强调,河湖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“有名”向“有实”转变的第一抓手,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,是各级河长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责任分工,务必务实推进,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。要依据《水法》《防洪法》《河道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具体标准。


全文如下


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


2018年7月,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,各地高度重视、全力推进,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,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。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,我部研究制定了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,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

一、问题认定标准


(一)“乱占”问题

围垦湖泊;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;非法侵占水域、滩地;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。


(二)“乱采”问题

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,不按许可要求采砂,在禁采区、禁采期采砂;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。


(三)“乱堆”问题

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;倾倒、填埋、贮存、堆放固体废物;弃置、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。


(四)“乱建”问题

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、多占少用、滥占滥用;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;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。


二、清理整治标准


(一)清理整治“乱占”


对于围湖造地、围湖造田,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、退田还湖,将违法建设的土堤、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,拆除地面建筑物、构筑物,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。


对于非法围垦河道,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、护岸、阻水道路、拦河坝等,铲平抬高的滩地,恢复河道原状。


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、设置的拦河渔具、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,应及时清除,恢复河道行洪能力。


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、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,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。


(二)清理整治“乱采”


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,加强日常监管巡查,采砂秩序总体可控。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,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。


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,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、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。


按照《水法》要求,划定禁采区、规定禁采期,并向社会公告。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,严禁超范围、超采量、超功率、超时间开采砂石。


盯紧管好采砂业主、采砂船只和堆砂场。对非法采砂业主,依法依规处罚到位,情节严重、触犯刑律的,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;对非法采砂船只,落实属地管理措施;对非法堆砂场,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。


(三)清理整治“乱堆”


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、贮存、倾倒、填埋点位清单。对照点位清单,逐个落实责任,限期完成清理,恢复河湖自然状态。


对于涉及危险、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,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、有关河长汇报,主动协调、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。


(四)清理整治“乱建”


位于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,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。


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,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,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;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,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,评判是否影响防洪、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,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、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。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,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,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,限期整改到位。


三、有关要求


河湖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“有名”向“有实”转变的第一抓手,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,是对各级河长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,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,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责任分工,务必务实推进,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。


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《水法》《防洪法》《河道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“清四乱”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具体标准,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抄报水利部。